各位教职工:
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6〕3号),自2026年9月20日起,在全市全面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及住房装修费用。接公积金中心南岸办事处通知,以上事由提取公积金具体要求如下:
一、物业费提取
(一)办理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物业费。提取额度采用限额方式,夫妻双方每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000元。
(二)办理方式
物业费提取业务办理采用临柜办理及线上办理两种方式。
(注:自2026年11月起,南岸公积金办事处的所有临柜业务均转移至茶园政府大厅办理)
(三)办理规定
1.办理要件:
职工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婚姻信息已成功申报且未发生变更的,无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临柜办理;线上办理无需提供任何材料。
2.办理规则:
(1)同一自然年度内,物业费提取可以和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并行办理;
(2)签约住房消费类约定提取的,不影响职工办理物业费提取;
(3)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不影响职工办理物业费提取;
(4)职工办理物业费提取的,每个人前后两次物业费提取需间隔12个月;
(5)存在失信行为的,不允许办理物业费提取,存在冻结行为的,提取金额需扣除冻结金额;
(6)职工及配偶存在在途业务的,不允许办理。
二、住房装修提取
(一)办理条件
自9月20日起,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住房(不含新建精装商品住房)并进行住房装修,或对我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持有产权满15年(含)以上的自有住房进行适老化改造、局部翻新等装修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装修费用。
(二)办理方式
住房装修费用提取业务办理采用临柜办理方式,暂不支持线上办理。
(三)提取时限和额度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新购住房装修的,自购房之日起满半年、五年内可提取一次,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根据住房建筑面积乘以1500元/㎡计算,且夫妻双方15年内最高不超过15万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有住房适老化改造、局部翻新等装修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根据住房建筑面积乘以1500元/㎡计算,且夫妻双方15年内最高不超过6万元。缴存人以住房装修条件提取后,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装修的,需间隔15年以上。
(四)办理规则
1.办理要件:
(1)职工以新购新建商品房(不含新建精装商品住房)申请办理新购住房装修提取的,需提供购房合同、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加盖装修企业公章的住宅装修合同、发票(含建材采购发票)。
(2)职工以新购存量房申请办理新购住房装修提取的,需提供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加盖装修企业公章的住宅装修合同、发票(含建材采购发票)。
(3)职工以自有住房适老化改造、局部翻新等装修申请办理装修提取的,需提供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加盖装修企业公章的住宅装修合同、发票(含建材采购发票)。
2.办理规则:
(1)同一缴存人办理住房装修提取,前后两次装修提取业务间隔需满15年。
(2)职工本年办理了装修提取的,本人及配偶本自然年度不能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可办理物业费提取。职工本年办理物业费提取的,本人及配偶本自然年度可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
(3)使用新购住房办理装修提取的,购房日期(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时间)晚于2026年9月20日且距离当前业务办理日期≥6个月并≤60个月(半年后,5年内)的,可以办理新购住房装修提取。
(4)使用连续持有产权满15年以上住房办理装修提取的,当前业务办理日期距离购房日期≥180个月且装修合同或发票日期晚于2026年9月20日的,可以办理适老化改造、局部翻新住房装修提取。
(5)职工及配偶存在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存在失信行为的,不允许办理;存在冻结行为的,提取金额需扣除冻结金额。
(6)职工及配偶存在在途业务的,不允许办理。
咨询电话:
财务处预算管理科:023-62789085
住房公积金南岸办事处:023-62836257
财务处预算管理科
2026年10月09日